关于螺旋钢管生产线涂塑复合钢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新达广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螺旋钢管生产线涂塑复合钢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96万元,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工业园祥云西路209号院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22′14.970″北纬:43°51′50.000″)进行项目建设。本项目租赁新疆鑫昊祥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空置车间建设螺旋钢管生产线涂塑复合钢管项目。项目计划建设一条焊管生产线和一条喷涂生产线,项目焊管生产的基本工艺为:原材料(外购钢板)经钢板开卷-夹送矫平-切割-上卷-对焊-铣边-水压试验-成品等工序;喷涂生产线工艺流程为:对螺旋焊管管内喷砂-抛丸-预加热-管道外部浸涂聚乙烯粉末-管道内部滚涂环氧树脂-流平-自然冷却-成品入库等工序,项目建成后生产螺旋钢管10000吨/年,涂塑防腐钢管3000吨/年。喷漆工序使用环氧树脂210吨/年、聚乙烯360吨/年,项目冬季不生产。配套建设1台3.3吨/小时燃气加热炉。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喷砂、抛丸、焊接、涂塑流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燃气加热炉燃烧废气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要求限值;涂塑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取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有关标准、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涂塑过程均在密闭伸缩式涂塑房内进行,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水压试验用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各类固态废料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焊渣、废钢丸、废布袋全部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理,除尘产生的塑粉全部回用来生产,沉淀池沉淀物按照《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后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98吨/年、颗粒物:3.653吨/年、二氧化硫:0.008吨/年、氮氧化物:0.374吨/年,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经开区204台燃煤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八钢公司焦炭料场封闭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从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热源二厂)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螺旋钢管生产线涂塑复合钢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开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新达广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螺旋钢管生产线涂塑复合钢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24日第23次局务会研究审核检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96万元,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工业园祥云西路209号院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22′14.970″北纬:43°51′50.000″)进行项目建设。本项目租赁新疆鑫昊祥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空置车间建设螺旋钢管生产线涂塑复合钢管项目。项目计划建设一条焊管生产线和一条喷涂生产线,项目焊管生产的基本工艺为:原材料(外购钢板)经钢板开卷-夹送矫平-切割-上卷-对焊-铣边-水压试验-成品等工序;喷涂生产线工艺流程为:对螺旋焊管管内喷砂-抛丸-预加热-管道外部浸涂聚乙烯粉末-管道内部滚涂环氧树脂-流平-自然冷却-成品入库等工序,项目建成后生产螺旋钢管10000吨/年,涂塑防腐钢管3000吨/年。喷漆工序使用环氧树脂210吨/年、聚乙烯360吨/年,项目冬季不生产。配套建设1台3.3吨/小时燃气加热炉。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喷砂、抛丸、焊接、涂塑流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燃气加热炉燃烧废气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要求限值;涂塑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取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有关标准、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涂塑过程均在密闭伸缩式涂塑房内进行,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水压试验用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各类固态废料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焊渣、废钢丸、废布袋全部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理,除尘产生的塑粉全部回用来生产,沉淀池沉淀物按照《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后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98吨/年、颗粒物:3.653吨/年、二氧化硫:0.008吨/年、氮氧化物:0.374吨/年,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经开区204台燃煤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八钢公司焦炭料场封闭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从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热源二厂)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螺旋钢管生产线涂塑复合钢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开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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