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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成果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10   作者: 企鹅电竞官网直播官网首页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案号(2017)苏0206民初4176号的被告;案号(2018)苏0206民初1846号的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所触及的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股份”或“公司”)应当实行的责任,公司已实行结束。公司已向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付出补偿相应的丢失、案子受理费、保全费算计978.98万元,相应添加公司2019年半年度兼并报表经营外开销约978.98万元,削减2019年半年度兼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978.98万元。

  公司于近来收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结案告诉书》[(2018)苏0206执733号],公司与城建公司生意合同纠纷的诉讼案子现已结案,现将相关状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2017)苏0206民初4176号诉讼案子的基本状况(一)案子基本信息

  原告方: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75号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江苏无锡(二)诉讼的现实及恳求等阐明

  诉讼恳求:(1)恳求判令被告持续实行《工矿企业收购合同》及《补充协议》,按合同约好的单价向原告交给剩下防腐螺旋钢管4135吨;(2)恳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违约金按合同总价5%核算,计102万元;(3)恳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因其未按约供货形成原告的丢失;(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现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定一份《工矿企业收购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防腐螺旋钢管6745.711吨用于温州乐清工程建设项目。2016年7月3日两边签定一份《补充协议》,承认被告已交给钢管1261.162吨,没有交给钢管为5484.549吨。补充协议签定后,被告交给防腐钢管1349吨。到原告申述之日,被告剩下的4135吨货品未按约交货构成违约并应承当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城建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则,于2018年2月8日对上述诉讼案子做出(2017)苏0206民初4176号民事判定:城建公司与公司持续实行两边签定的《工矿企业收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二、城建公司于判定收效后10日内至公司带款提货,货款为现汇(付款金额为4122.353吨防腐螺旋钢管的货款-多付的金钱2941576.87元-误期补偿费510000元)。三、案子受理费149276元,保全费5000元,算计154276元,由公司承当。

  二、案号(2018)苏0206民初1846号诉讼案子基本状况(一)案子的基本信息

  被告方: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75号

  被告方: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汽车厂东路29号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江苏无锡(二)诉讼的现实及恳求等阐明

  诉讼恳求:(1)恳求法院依法承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14日签定的《工矿企业收购合同》和于2016年7月5日签定的《补充协议》免除。(2)恳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补偿原告经济丢失。

  现实与理由:因为城建公司未在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6民初4176号民事判定书规则的期限内实行带款提货责任,且经公司催促,城建公司仍未实行带款提货责任。原告以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底子违约,原告免除与被告签定的生意合同的条件现已成果。2018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宣布免除合同告诉书,告诉被告自《免除合同告诉书》送达被告之日起免除与被告于2015年12月14日签定的《工矿企业收购合同》和于2016年7月5日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此,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恳求。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则,出具(2018)苏0206民初1846号民事裁决书:允许公司撤诉;案子受理费144176元,折半收取72088元,由公司担负。

  上述诉讼状况公司在定时陈述中进行了发表,详情请查阅公司在《我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表的相关陈述。

  2018年4月上旬,城建公司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恳求实行4176号判定书;2018年4月13日,公司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实行贰言;2018年5月10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06执异28号实行裁决,裁决对公司提出的实行贰言不予受理;2018年5月下旬,公司提出复议恳求;2018年8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执复32号实行裁决,裁决驳回公司的复议恳求,保持(2018)苏0206执异28号实行裁决;2018年9月10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06执733号之一实行裁决书,裁决间断4176号判定书的实行;2018年12月10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06执异87号实行裁决,裁决驳回城建公司的贰言恳求。

  近来,公司收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结案告诉书》[(2018)苏0206执733号],就公司与城建公司生意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实行,实行中两边当事人达到实行宽和协议,宽和协议约好:

  1、公司付出城建公司一审案子受理费149276元、保全费5000元,算计154276元;

  2、(2017)苏0206民初4176号民事判定书所确认的公司应承当的误期补偿费51万元;

  4、关于(2017)苏0206民初4176号民事判定书所确认的供货责任,两边约好公司不再供货,由公司补偿城建公司7625540元;

  本次诉讼所触及的公司应当实行的责任,公司已实行结束。公司已向城建公司付出补偿相应的丢失、案子受理费、保全费算计978.98万元,相应添加公司2019年半年度兼并报表经营外开销约978.98万元,削减2019年半年度兼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978.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