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津来节能科技防腐有限公司涂塑复合钢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万,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工业园祥云西路508号,(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N43°51′40″,E87°21′21″)租赁新疆银星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厂房,占地面积为1800m2,新建年产10万平方米(一万吨/年)涂塑钢管生产建设项目。建设两条生产线:一条是将购买的钢板制作而成焊管,年生产钢管10000t,一条是将生产的3500t钢管进行喷涂(外喷聚乙烯,内喷环氧树脂粉末)。今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另行报批。项目实施前应取得林草、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同意。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且夜间施工必须到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办理许可手续,并严禁使用高噪声设备。
(二)抛丸、喷砂和喷涂流程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4排放限值。
(三)钢管内外侧静电、滚涂、喷涂、固化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UV光氧催化装置集中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4排放限制要求。
(四)加强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天然气竖炉燃烧废气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做改造,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投产时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五)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新增VOCs:0.247t/a,从头屯河区火车西站园坪路范彦平塑料加工点、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军薇塑料制品厂和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强胜塑料加工店项目消减替代;新增SO2:0.07t/a,NOX:0.094t/a,烟尘:0.012t/a,该总量指标从2017年乌鲁木齐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程中消减替代。
(六)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七)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水压测试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垃圾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污水处理厂处置。
(八)废钢丸厂家回收利用;切割工序废边角料以及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外协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在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统一收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九)项目冬季不生产,公用设施依托厂区原有项目。
三、委托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抽查。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验收。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新达广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津来节能科技防腐有限公司涂塑复合钢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关于新疆津来节能科技防腐有限公司涂塑复合钢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乌经开环预审字〔2020〕4号),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万,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工业园祥云西路508号,(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N43°51′40″,E87°21′21″)租赁新疆银星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厂房,占地面积为1800m2,新建年产10万平方米(一万吨/年)涂塑钢管生产建设项目。建设两条生产线:一条是将购买的钢板制成焊管,年生产钢管10000t,一条是将生产的3500t钢管进行喷涂(外喷聚乙烯,内喷环氧树脂粉末)。今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另行报批。项目实施前应取得林草、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同意。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且夜间施工必须到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办理许可手续,并严禁使用高噪声设备。
(二)抛丸、喷砂和喷涂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4排放限值。
(三)钢管内外侧静电、滚涂、喷涂、固化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UV光氧催化装置集中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4排放限制要求。
(四)加强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天然气竖炉燃烧废气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进行改造,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投产时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五)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新增VOCs:0.247t/a,从头屯河区火车西站园坪路范彦平塑料加工点、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军薇塑料制品厂和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强胜塑料加工店项目消减替代;新增SO2:0.07t/a,NOX:0.094t/a,烟尘:0.012t/a,该总量指标从2017年乌鲁木齐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程中消减替代。
(六)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七)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水压测试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污水处理厂处置。
(八)废钢丸厂家回收利用;切割工序废边角料以及除尘设备收集的粉尘外协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在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统一收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九)项目冬季不生产,公用设施依托厂区原有项目。
三、委托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抽查。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