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坍塌致5死2伤!影响十分恶劣!项目部经理等3人被逮捕、4人取保候审15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2023年1月20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日照莒县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 “9·25”脚手架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脚手架搭设存在结构性缺陷,施工荷载过大,致使架体超过极限承载力而失稳整体坍塌。
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实施工程单位项目部经理等3人被逮捕,4人取保候审,另有15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经调查认定,日照莒县彼那尼公司“9·25” 脚手架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综合分析研判,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脚手架搭设存在结构性缺陷,钢管、扣件质量不达标,施工荷载过大,致使架体超过极限承载力,失稳整体坍塌。
经检测,脚手架搭设使用的钢管壁厚低于标准,外径不合格率达到33%,壁厚不合格率达到75%。
施工单位存在违规承揽施工工程,投标时使用其子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以母公司名义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未实际到岗;施工合同签订后授权委托的项目部经理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等多个问题。
此外,建筑设计企业存在项目发包管理混乱,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开工建设等多个问题。
1. 谷某,实施工程单位项目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 10月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莒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 孙某民,实施工程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2 年10月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莒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3. 孟某海,实施工程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2年10月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莒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4. 张某兴,实施工程单位项目部架子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2 年10月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5. 于某东,建筑设计企业副总经理(2022年9月21日兼任生产管理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10月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6. 万某财,建筑设计企业生产管理部工艺专工(2022年9月21日前任生产技术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10月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7. 段某元,建筑设计企业安全环保部经理(2022年9月21日任安全总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10月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人员是党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1. 杨某峰,党员,东莞镇应急中心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 宋某星,东莞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应急管理和工业信息化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镇长职务。
3. 刘某,党员,东莞镇副镇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 邵某华,东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10月1日,莒县县委同意其引咎辞去东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 荆某胜,东莞镇党委书记。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10月1日,莒县县委同意其引咎辞去东莞镇党委书记职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 陈某彩,党员,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改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7. 朱某峰,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局长职务。
8. 李某辉,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10月1日,莒县县委同意其引咎辞去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 耿某明,莒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基础科科长, 分管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局长职务。
10. 刘某元,莒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提名人选。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10月1日,莒县县委同意其引咎辞去莒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职务,不再提名为莒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人选,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 孟某晓,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大气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2. 翟某京,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党组副书记,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3. 崔某吉,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4. 尹某华,莒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 王某强,莒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3.韩某伟,党员,实施工程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60%罚款。
4.王某涛,党员,建筑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60%罚款。
5.李某,党员,建筑设计企业总经理(2022年9月13日因工作失职,被母公司停职反省1个月)。建议依法给予撤职处理;由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60%罚款。
7.王某胜,建筑设计企业生产管理部副经理(2022年9月21日前任熟料车间主任)。由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万元罚款。
上述事故中的实施工程单位投标时使用其子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以母公司名义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2019年初,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
1、违法分包:是指建筑设计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2、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实施工程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可以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做到合理解释并提供对应证明的;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3、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有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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